跨性別者婚後變性對婚姻效力之研究

卷期:

17卷2

作者:

劉子健

中文摘要

近期已有司法判決認定戶政事務所不得以跨性別者未檢附變性手術證明文件,而拒絕辦理性別變更之申請登記。倘日後性別變更登記並非以施作變性手術為必要,則可預期選擇變更法律上性別,以符合個人性別認同之人數將日漸增多。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相同性別之二人得辦理同性婚姻登記,即可能發生「異性婚後,因一方變性使二人成為同性」或「同性婚後,因一方變性使二人成為異性」等情形,且因民法及前開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對於離婚、收養等要件容有差異,故一方於婚後變性後應適用何法規,恐會對婚姻之法律效力產生影響,因此本文認有討論及分析之必要。

關鍵詞:

跨性別者、性別變更、性別認同、免術換證、婚姻效力

DOI: